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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t;color:#494949;background:white">、1958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私有房屋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应该将可供住用的空闲房屋出租。如无正当理由而闲置不出租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劝令出租。必要时,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强制出租。[证据5] 1 解析:这一法规,是在1958年北京5月16日开展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前发布。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政府利用行政命令,强迫私人房主出租房屋,以达到改造起点进行改造。实质上是在创造房主出租房屋的条件,然后再扣上出租房屋是剝削行为,从政治上达到必须参加进行改造。给这一运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 4、 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己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解析:《报告》沿袭《二办意见》确立的路线,强调经租房正处在由私有转变为国有的过程中,但《报告》并没有明确宣布经租房的所有权己经从经租房业主转变为国家所有。
5.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于1964年9月18日发布,发布当日实施,《批复》指出:“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己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证据14]
解析:《批复》明确宣布经租房业主己经丧失所有权,第一,“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己经丧失了所有权”,潜在词是“经租房的业主虽然名义上(房产登记)还是所有权人”。难道房产登记并不反映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第二,经租房业主是什么时刻丧失所有权的?经租房业主丧失所有权的标志是什么?第三,那么新所有权人是谁?取得所有权的标志又是什么?《批复》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大红鹰娱乐 。
6、1966年9月24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证据9]
解析:《财政报告》存在这么几个问题:第一,这份报告是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运动如火如荼开展的背景下提出的(红卫兵在文中被反复强调), 外围足球其合法性和科学性首当其冲遭到质疑。第二,《财政报告》明知取消定息需要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方能实行,但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未通过定息的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在全国人大未有决定之前擅自取消定息是否越权?第三,将关于企业公私合营的规定之“精神”直接贯彻到经租房的问题上是否妥当?
7、“年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指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
解析:《暂停支付的意见》这是最早提出暂停经租房定租的文件,(该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近四十年,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正式通过取消定息决定)
8、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根据中共中央中[1966]507号文第二项‘公司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证据11]
解析:私有出租房屋即国家经租房屋,比照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规定精神,可明确宣布属于国家所有。”
9、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己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证据12]”
解析:是第一份明确宣布经租房己归国家所有。《处理意见》“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私改房屋产权性质,因此造成很多问题。一是许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为理由,往回要己纳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紧缺之机,高价出租或出卖房屋,强迫房管部门退房;三是房管部门认为私改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没有国家的明文规定,很难说服房主;四是由于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纠纷不断发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没有政策、法律依据,无法审理等等。
10、9 5年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 9 9 5] 43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据13]
解析: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建设部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肯定以后,首次否定。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经租房现状。国有资产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登记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产权经租性质,维持现状。
11、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己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2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54年9月18日《关于国家经租房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应”而废止。[证据14]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极其错误的观点,终于给予了纠正。那么完全可以依法得出结论:国家经租的房屋允许产权人后代继承,经租房产权的私人性质从法律上重新得以恢复确认。
12、2008年8月15日建设部对经租房的几个文件的信息公开经审查设定为保秘文件,不予公开。[证据15] 1 解析:不可思议的是:经租房被中央定为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我国三大改造运动的伟大战果,是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本应理直气状的大力宣传广而告知天下,但决定经租房命运的几个建设部政策文件却在2008年被建设部自己设定为保秘文件,永远不见天日。经租房成为我国不伦不类,名不正!言不顺的所谓国有资产的另类房产。 . 1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城市私人房屋(经租房)政策历史脉络产权归属逐步演变的过程。目前为止,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经租房)登记产权经租性质,维持现状的定性,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经租房)从不允许继承到允许,从实际丧失到恢复所有权。
下面从政策的制定主体等角度进一步来分析;
仍依以上主要十个文件政策,沿着历史脉络看这些文件的制定主体性质,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是怎么变没有了?及目前产权现状。
1、54年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据4]
2、56年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意见;[证据6]
3、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己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 4、6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新万博亚洲”[证据14]
5、66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证据9]
6、66年国家房产管理局: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行。